什么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是指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股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
法律為何禁止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的行為?
在基金公司等金融機構的理財過程中,一些機構從業人員乃至監管人員利用其掌握的未公開信息,搶先于客戶買入或賣出相關證券,以達到謀取利益或躲避風險的目的。這是一種以損害他人利益為手段自肥的非法行為,其將本應屬于股民的盈利偷偷侵蝕,所以被形象地稱為“老鼠倉”。此種行為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對金融機構的聲譽亦會造成不良影響,因此應當予以禁止。
與內幕交易相比,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中的“未公開信息”的范圍與“內幕信息”的范圍不同,但是其通過信息的未公開性和價格影響性獲利的本質相同,對公眾投資者利益和金融管理秩序的實質危害性相當,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相當。因此,無論是內幕交易,還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均屬于嚴重的違法行為。
典型案例
案例: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基金經理犯罪受重罰
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期間,馬某擔任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博時精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經理,全權負責投資基金投資股票市場,掌握了博時精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交易的標的股票、交易時點和交易數量等未公開信息。馬某在任職期間利用其掌控的上述未公開信息,操作自己控制的“金某”“嚴某進”“嚴某雯”三個股票賬戶,通過臨時購買的不記名神州行電話卡下單,從事相關證券交易活動,先于、同期或稍晚于其管理的“博時精選”基金賬戶,買賣相同股票76只,累計成交金額人民幣10.5億余元,非法獲利人民幣19120246.98元。
2013年6月21日中國證監會決定對馬某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行為立案稽查,交深圳證監局辦理。2013年7月17日,馬某到廣東省深圳市公安局投案。2014年1月2日,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馬某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情節特別嚴重。經多級訴訟程序,2015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認定馬某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913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19120246.98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中國證監會依法認定馬某為市場禁入者,其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風險提示:
(1)掌握內部信息的證券和基金從業人員利用這些未公開的信息,在低價預先買入股票,再建倉拉高股價后賣出,以獲取高額利潤。在其建倉買入時,中小投資者可能跟投,導致損失。有不法分子甚至動用客戶保證金和證券公司自有資金進行股票交易,損害投資者和公司利益,造成嚴重后果。
(2)機構投資者應當加強自律,成為“專業精良、治理完善、誠信合規、運作穩健”的真正投資者,而不是更大的投機者。機構投資者應當進一步有效發揮機構投資者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的重要作用,努力規范投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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