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場參與人:
為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于2012年6月28日對外發布了《關于完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以下簡稱“《退市方案》”)。根據《退市方案》的內容,本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以下簡稱“原《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進行了修訂。同時,基于市場需要,本所也對原《上市規則》第十二章中關于停復牌的相關內容進行了修訂。在此基礎上,本所擬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以下簡稱“新《上市規則》”)。
新《上市規則》已經本所理事會審議通過并報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現予以發布,自2012年7月7日起施行。原《上市規則》同時廢止。
為做好新老規則適用的銜接安排,保證新《上市規則》的順利施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退市相關新舊規則適用的銜接安排
(一)對新《上市規則》發布前已暫停上市的公司,其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等事項適用原《上市規則》,并按下述情形分別處理:(1)對于2012年1月1日前被暫停上市的公司,給予一定的寬限期,本所在2012年12月31日前對其股票作出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決定;(2)對于2012年被實施暫停上市的公司,如公司在發布2012年年報后的規定期限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并被本所受理,本所將在受理其申請之日后的30個交易日內對其股票作出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決定。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補充材料的,公司應當在累計不超過30個交易日的期限內提供有關材料。公司提供補充材料的期限不計入本所作出有關決定的期限內。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12年年度報告的,本所對其股票作出終止上市的決定。
(二)新《上市規則》發布后,凈資產、營業收入、審計意見類型3項新增指標的計算不溯及以前年度數據,即以2012年的年報數據為最近一年數,以2012年、2013年年報數據為最近兩年數,最近三年數和最近四年數以此向后類推。
(三)新《上市規則》發布后,新增的股票成交量和股票收盤價兩項指標,自新規則施行之日起適用。
(四)原《上市規則》中已有規定且在新《上市規則》中繼續沿用的指標,不適用新老劃斷原則,相關年度數據應當連續計算。
(五)公司股票交易因凈資產和審計意見類型指標觸及原《上市規則》規定的標準被予以其他特別處理的,在公司2012年年報發布前,其股票交易仍按原《上市規則》予以其他特別處理;本所風險警示板相關業務規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新《上市規則》規定的風險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轉讓系統及重新上市制度,待本所相關業務規則和技術準備完成后實施,具體實施時間另行通知。
二、停牌相關新舊規則適用的銜接安排
因《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第4.2.3條也對股價異常波動公告日的停牌進行了規定,在《交易規則》作出相應修訂前,關于股價異常波動公告日的停牌仍按原《上市規則》執行。新《上市規則》關于停復牌的其他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
(全文見本所網站www.sse.com.cn)
二○一二年七月七日